香港公司作为外资企业,想要进入内地市场进行经营,可根据企业自身和政策的规定采取下列特殊的操作模式:成立中外合资 / 外商独资企业
这个模式说白了就是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回到大陆进行投资,这种模式虽然可以享受内地对外资的政策优惠,但是花费也是较高的,手续方面也比较繁杂。
一般如果香港公司想入股内地公司,即香港公司想要作为内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以是中外合资企业或者纯外商投资企业,即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或百分百股份都是该香港公司占有),内地工商局均要求香港公司需要在香港对该香港公司的主体资格做一个公证,部分城市要求同时对香港公司的有权签字人(即该公司董事)和该香港公司的有效印章做一个公证。该公证其实只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简单格式的《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一种是全面格式的《董事决议证明》公证书。 截止2022年3月26日,香港公司在下述城市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办理全面格式的《董事决议证明》,而不能办理简单格式的,而且,部分城市要求副本必须直接寄给内地工商局,不然内地不接受该公证:上海市、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广东省深圳市、 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肇庆市、广东省佛山市、广东省东莞市、广东省河源市、广东省梅州市、重庆市、山东省日照市。请留意,该列表会随时间不时增加其他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