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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

更新时间:2016-07-28 16:52:19 信息编号:26710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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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政〔2014〕4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解决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问题,促进生猪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面拆除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六江两溪”流域(干流两岸1公里、支流沿江两岸500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的生猪养殖场(含养殖小区(户),下同),要在2016年底前全面关闭和拆除。各县(市、区)要制定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的关闭拆除计划,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乡镇;要加强宣传动员,加大资金补助,确保关闭、拆除任务按期完成。(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农业厅)

二、积极推进可养区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建设

大力支持可养区生猪养殖场实施标准化改造,确保粪污得到有效治理,经改造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一律关闭、拆除。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生猪规模养殖场干湿分离配套建设、沼气工程、粪污处理设施等给予补助。2014-2018年,省级以上财政重点扶持存栏15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实施标准化改造,其中:对存栏5000头以上的养殖场,每个补助100~300万元;对存栏4000~5000头的养殖场,每个补助100万元;对存栏2500~4000头的养殖场,每个补助90万元;对存栏1500~2500头的养殖场,每个补助70万元。市县财政重点扶持存栏250~1500头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参照国家标准化项目改造标准,每个养殖场给予30~60万元补助。存栏5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要2016年底前完成,存栏250~5000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要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各县(市、区)政府还要督促存栏25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限期自行改造升级,如不改造或改造后达不到排放要求的,2016年底前要全面关闭和拆除。省里每年将下达存栏1500头以上未达标养殖场改造升级目标任务及经费到各设区市,由各市、县(区)抓好落实,确保2018年底前全省可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基本实现排放达标。(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省环保厅、财政厅、发改委)

三、大力推广生猪生态环保养殖模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大力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加快推进配套环保设施建设。改、扩建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应大力推广漏缝地面-免冲洗-减排放养殖模式。改、扩建存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在山地较多的地区,应重点推广猪-沼-果(草、林、菜、茶等)生态型养殖模式;在农林地面积较小的地区,应大力推广达标排放环保型养殖模式。新建生猪规模养殖场,应全面推广微生物发酵床零排放生态养殖模式。(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环保厅、农科院)

四、推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鼓励生猪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以猪粪为原料的有机肥厂,优先安排厂房建设用地指标,配套建设的非硬化原料堆放场和发酵场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免收企业建安费。年产3万吨以上的有机肥生产企业应享受化肥生产优惠电量政策。各地要大力支持农业、供销部门通过开展技术培训、集中示范和购肥补贴等方式,进一步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供销社、经信委、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物价局、电力公司)

五、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业主负责、社会力量参与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制,积极推广深埋法、焚烧法、化制法、发酵法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技术,推动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相关配套设施,严禁非法丢弃、转运、出售、加工病死猪。生猪规模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省级财政对存栏1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大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械设备的,每台补助20万元。2016年底前,全省要基本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生猪养殖重点区所在乡镇,要设立病死猪集中收集站,建设公益性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养殖村要设立病死猪收集点,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并配备专用运输车、运输袋、冷库、冰柜等设施设备。从2014年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行全覆盖,经当地政府指定的人员确认后,对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者给予每头共80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厅、环保厅)

六、强化监管责任落实

我省生猪养殖业规模大、分布广,造成的养殖面源污染严重,防治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务必加强对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生猪养殖污染防治任务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和考核内容,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督促检查,推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实现防治目标。环保部门负责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督促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和可养区内无法做到达标排放养猪场的关闭、拆除,依法对新、改、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治污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农业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可养区生猪养殖场的改造升级,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病死猪违法处理行为的查处。财政、发改、经信、国土、林业、供销、物价、电力公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形成防治合力。(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监察厅、环保厅、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土厅、林业厅、住建厅、农业厅、财政厅、供销社、发改委、经信委、物价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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