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国外服装在国内销售是否侵犯商标权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是指本国的商标权人将自己生产的服装出售给国外经销商或者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国外的服装生产企业后,这些国外的经销商或者服装生产企业将其与商标权人在国内生产的相同的品牌的服装,重新进口到国内的做法。
由于市场营销策略(如扩大市场份额和占有率)的需要,商标权人出售给国外经销商或者国外被许可使用商标的服装企业生产的服装的价格都比较低,这些产品平行进口后,通常都会对商标权人的国内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
然而,从我国对平行进口的司法判例可以看出,我国从消费者与充分的市场竞争角度出发,考虑到消费者可以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进而活跃和繁荣了消费市场。
同时,由于我国自身的世界性知名品牌不是很多,许多企业并不具有品牌竞争的实力,相对地对我国品牌的商品平行进口不会发生很多。尤其在我国加入世贸后,更应加强商品的自由贸易,培养我国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使一些大品牌对我国的消费者来说有一个相对合理的能够接受的价位。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平行进口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最终认定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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