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在香港中转的非集装箱运输货物,以及中转期间非因预检验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应提交香港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2、中转期间进行预检验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应提交中国检验(香港)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
3、对于中转期间未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应提交香港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或者中国检验(香港)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注明:兹证明本证明书上所述货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经任何加工。
未再加工证明:英文为"THIS ISTOCERITIPY THATHE GO00S STATED INTHIS CERTIFICAT HAD NOT BEENSEB)ECTED TO AIY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PNENTIM
HONGKONG"。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由香港的中检公司签发〈香港中检公司既中国的检验检瘢局
国家商检局负责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管理工作;香港中检公司负责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签证抽查、国外对“未再加工证明”退证查询的调查处理和咨询服务工作;各地商检机构应当协助配合香港中检公司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及国外退证查询的工作。
第二条“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
(一)中国经香港转输欧盟普患制项下的出口商品,没有联运提单的,从19956年4月1日起,由转口申请人在香港持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患制产地证书格式A及其影印件各一份,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二)货物抵达香港后,转口申请人须按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的签证要求,填写“未再加工证明申请单”,据实申报货物的详细情况,并提供有关贸易、运输单证.(三)转口申请人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应不迟于货物装船出运前两个工作日提出。
第三条“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
(一)香港中检公司受理申请后,应认真审核“未再加工证明申请单”和有关转文件是否与有关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患制产地证书格式A及有关出口文件内容一致。经审核无误,符合要求,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