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商店注册办理条件
文物商店注册办理难点
文物商店资质怎么办理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主席令第81号修改。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文物商店注册办理条件:
(一)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