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具有电气功能的任何设备均在本指令的范围内。RoHS范围内的设备必须符合附件I中的所有物质限制标准。更具体地说,这意味着产品中的每个零件(每个引脚,每个电阻器,每个螺钉,甚至标签和涂料)也必须单独达到那些物质限制水平。您不能使用由5%铅组成的一小部分来比较整个设备重量中的该部分。每个部分还必须合规。
欧盟已经发布了许多有关RoHS指令的修正案。大多数处理针对特定行业或应用程序的特殊豁免。例如,黄铜和其他铜合金的铅含量可高达4%。欧盟将这些出版物发布在《欧盟官方杂志》上,并在不断更新的RoHS网页上发布。
其中包含指向RoHS 2011/65 / EU和所有已发布的修订的链接。
请注意,有很多很多修订–但只有(EU)2015/863和(EU)2017/2102与主要清单分开了。(EU)2017/2102是一份简短的文档,阐明了一些语言,并介绍了备用零件和管风琴(是的,管风琴)的使用。
(EU)2015/863更重要,因为它在上面的附件II列表中添加了四种新物质:四种邻苯二甲酸盐。据我了解,邻苯二甲酸盐是使塑料更柔软的增塑剂。仔细研究一下,我来到了CDC资料表,对它们进行了更详细的定义。
因此,(EU)2015/863的重要性包含在RoHS 2011/65 / EU中的附件II的扩展中。见下文。
后四种物质是“新的”受限邻苯二甲酸酯。现在,我已经奠定了基础,我们已经达到了本文的主要目的
只要未引用原始的六种物质清单,则声称符合RoHS 2011/65 / EU也包括符合(EU)2015/863的主张。
我用粗体和斜体写的是,因为我经常看到对“ RoHS3”或“ RoHS 2015/863”的引用。由于周围的困惑,我们在提案中以及与客户的大部分往来中将其写为“ RoHS 2011/65 / EU +(EU)2015/863”。
想提请您注意以下两点:
引用了RoHS 2。这意味着符合RoHS 2011/65 / EU。请记住:这也意味着委员会委派指令(EU)2015/863。
两种产品都停止了,因为焊缝中含有过多的铅。他们没有注意到整个产品的铅含量高于可接受水平:仅是焊缝。
如果我不得不猜测的话,根据我自2014年以来为F2 Labs客户处理RoHS法规遵从性的经验,我敢打赌这些产品完全没有声明符合RoHS法规,或者声明不力(无EN 50581:2012报告)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