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产业界定
“游艇”是指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商务等活动且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含具有机械辅助动力的帆艇),不包括普通客船、摩托艇、皮划艇、冲锋舟、无机械动力帆船以及长度小于五米船艇等船舶。而游艇旅游是一种以游艇为基本工具,以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商务等活动为目的而开展的一种旅游体验活动。游艇租赁是游艇旅游消费的主要方式,指的是以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商务等活动为目的,由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以整船租赁方式,向承租人提供游艇,并配套游艇驾驶和保障服务的一种租赁活动。
要点解读
(5)游艇企业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对于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游艇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游艇企业,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可以享受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游艇企业,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可以享受15%税率。
(6)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游艇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②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3、个人税收类(7)2025年之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游艇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可以享受免征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所得必须来源于海南的所得,其指的是游艇髙端紧缺人才从海南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相应税款在海南缴纳。
(8)游艇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享受“15%”税收优惠政策应满足两大条件:
①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执行“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的条件;
②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9)2025年之后,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游艇产业链企业或机构人员,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贸港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和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