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
等经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标准化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类资产之外的类资产均为非
标准化类资产。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
标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不得将资产管理
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资产。商业银行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