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
1.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监会相关规定的低限额。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中介机构;
9.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保险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审批。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低限额。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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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保险经纪牌照并购转让,区域全国保险代理牌照并购转让,商业保理牌照并购转让,融资租赁牌照设立变更转让,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并购,国家局公司名称核准,中字头国字头名称核准,1000万20亿注册资金实缴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