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器械技术人员。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客户需要提供资料清单
(一)企业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二)域名证书彩色扫描件;
(三)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四)至少两名药品及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部门、行业协会、学术机构等出具)彩色扫描件;
(五)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及简历(药品,器械相关任职经历,尤其是在法律事务、质量管理方面的任职经历);
(六)公司网站名称不得含有“”“全国”“电子商务”
(七)不得发布“精神”“麻醉”等违禁药品信息
上海道与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上海市局注册批准成立的专业代理公司。公司拥有一大批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效率高的服务团队,更有广泛良好的社会关系和专业指导力量,从而能够为客户提供较而优质的服务!公司一直秉承着“诚信为本、专业”的服务理念、精湛的专业水准、低廉的价格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协助各企业减低营运成本及费用,为客户解决后顾之忧。公司主要业务:高新认定、电信许可证、edi许可证、SP许可证、呼叫中心许可证、IDC/ISP许可证、文网文、游戏运营许可、版权登记!
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器械技术人员。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客户需要提供资料清单
(一)企业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二)域名证书彩色扫描件;
(三)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四)至少两名药品及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部门、行业协会、学术机构等出具)彩色扫描件;
(五)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及简历(药品,器械相关任职经历,尤其是在法律事务、质量管理方面的任职经历);
(六)公司网站名称不得含有“”“全国”“电子商务”
(七)不得发布“精神”“麻醉”等违禁药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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