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直是企业和个人广泛关注的税务热点问题。因此在2022年12月,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5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所得、减免税额计算、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计算方法、关于高端紧缺人才名单的确认和反馈流程等事宜作进一步明确:提出2023年1月1日起,在海南享受15%个人所得优惠的个人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特定人员除外)。
腾博国际以下将给大家详细介绍及解读《通知》主要内容,以供大家了解政策。
P1详细政策解读
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计算方法
根据《办法》规定:高端紧缺人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是否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时,进入和离开海南自贸港的当天,均按1天计算停留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有多次进出的,合并累计计算。高端紧缺人才名单的确认和反馈流程
新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需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
01
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
02
因职业特点无法达到“累计居住满183天”条件的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的特定人员设置兜底条款:即需满足“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社保要求及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备注:新办法执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原办法将同时废止。
(图1)
高端紧缺人才人才名单的确认反馈流程详细内容:
(一)满足“累计居住满183天”条件的确认流程。省委人才发展局将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名单,于每年12月底前推送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按照《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年收入标准,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申报个人收入符合标准的人员名单,推送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因职业特点无法满足“累计居住满183天”条件的确认流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的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由本人通过任职受雇、生产经营单位,自2024年起,每年度3月1日前按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统一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省税务局汇总符合收入标准和实质性运营要求的申请人员信息,提交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三)名单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上述名单后,推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展改革等部门分别核实社保缴纳、信用、居住天数等情况。对满足“累计居住满183天”条件人员名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次年3月1日前,向省税务局提供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确定名单。对因职业特点无法满足“累计居住满183天”条件人员名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后组织评审认定,及时将享受优惠人员确定名单反馈给省税务局。省税务局以短信等适当方式通知享受优惠人员。P2注意事项分析
《通知》废止了琼财税[2020]1019号,但对于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的不同类型的所得的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还是与其内容一致,见以下表格:
(图2)
享受15%个税个人所得来源梳理:
根据《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20〕1019号)第一条规定,来源于海南的所得,是指高端紧缺人才从海南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相应税款在海南缴纳。其中: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从事劳务从海南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在海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根据发放对象、发放方式分别确认。与任职、受雇有关的,计入综合所得;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入经营所得。
P3常见问题解答
1、可以在预扣预缴阶段直接按15%的优惠税率进行申报吗?
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日常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等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预扣预缴申报。
综合所得减免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综合所得收入额÷综合所得收入额经营所得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见上(图2)
该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合格高端人才、紧缺人才将在海南省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到那时,实际税负15%以上的部分将退还给本人。
可以。只要符合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中免缴人员除外)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并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条件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的,经本人按规定时间向税务部门递交申请和说明,并经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合格,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5、个人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可以叠加计算纳税吗?
个人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不能叠加计算纳税。两者的收入类型和年度汇算清缴时间均不同。个人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间为次年1月1日-3月31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间为次年3月1日-6月30日。
经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海南与内地应税收入单独计算缴税,仅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收入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15%以上部分免征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