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一、申请经营类、二类、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du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定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对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du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du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三、办理材料目录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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