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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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于2005年8月26日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于2006年4月5日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三)《四川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川安监[20061156号)于2006年5月15日公布
二、办理申请的条件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因政策调整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三、办理材料目录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申请书
四、办理需要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
申请办理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所有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被委托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 A4 规格纸上。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 (一式二份 );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复制件 );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复制件 );
(五)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制件 )。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应该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五、办理程序
(一) 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安监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三) 审查完毕后,市安监局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之项目建设单位;
(四) 取件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不含制作决定文件的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的工作日 )。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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