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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是指特许人将自身具备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商业模式、实际经营状况、网络布局等有关信息,在双方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前,通过恰当且可追溯的方式,预先向潜在被特许人告知。这是规范商业特许经营发展,防止商业经营欺诈、有效保护被特许人的合法利益的必然选择。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的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商业特许经营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商业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境内现有被特许人数量、分布区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近5年内与商业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并为之付出一定代价。造成这样的状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从思想就没有认识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第二、根本上就不知道要进行信息披露、披露什么;
第三、特许经营体系本身不完善,无法披露。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首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这点必须正确对待,高度重视且谨慎履行。
其次,特许人必须充分了解《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特许人披露的内容与披露要求,按要求披露。
再次,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严格坚持以《信息披露书》为核心内容的信息公开程序。
*后,信息披露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不但需要披露初始信息,而且要披露后续信息。只要披露过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该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备案的性质,实践中很多社会公众将其理解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即特许人只有通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对此,需要明确的是:《条例》对于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并未实行“审批制”,备案并不属于事前的行政许可行为,其性质是一种告知性、公示性的事后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规范特许经营行业发展,保障特许经营秩序的公平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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