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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的规定:“ 二、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一)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规模较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1.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核定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执行。
(二)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不符合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且不符合上述定期定额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执行。
3.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