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成立后,未及时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企业拒不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税务机关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按偷税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