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 办理手续
管理人应当在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以下基本信息和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私募基金合同;
(二)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风险揭示书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相关文件;
(五)募集资金实缴证明文件;
(六)底层投资协议、投资框架协议或具体投资方案(如适用);
(七)项目公司已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以及证明项目主体建设工程进展的证明文件材料(如适用);
(八)协会要求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设立后,管理人应当按季度制作不动产基金财产管理报告并向投资者披露,报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金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
(二)基金财产投资管理、运营、处分和收益情况;
(三)投资不动产标的项目运作情况;
(四)投资经理或关键人士变更情况;
(五)基金财产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六)涉及重大诉讼或者损害基金财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七)涉及关联交易、抵质押、股东借款、贷 款等情况的说明;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九)协会要求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