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概述
1、2010年5月6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酒鬼酒供销公司与常德市繁荣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恒和商务发展有限公司、郴州杰翔商贸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和谐酒业营销有限公司、张家界金湘酒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德泰酒业食品有限公司、孟碧蓉、周福莲、彭丽华、李阳、陈尚志、黄丽云、童欣军、王子权等在湖南省宁乡县签订了《酒鬼酒湖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协议书》,共同出资筹备设立酒鬼酒湖南销售公司。
2、2010年5月31日,酒鬼酒湖南销售公司在湖南省长沙市华天大酒店召开了股东会全体会议,各股东决定共同投资组建酒鬼酒湖南销售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玖仟伍佰伍拾万元(¥95,500,000.00)人民币;审议通过了《酒鬼酒湖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选举徐可强、王子权、范震、陈尚志、苏晓飚、彭美庄、周泽猛、彭丽华、侯翠英为公司董事,任期三年;选举李家余、李军平、徐声平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3、2010年5月31日,酒鬼酒湖南销售公司在湖南省长沙市华天大酒店召开董事会全体会议。会议选举徐可强为公司董事长,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举范震、陈尚志、王子权为公司副董事长;聘任苏晓飚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刘立清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罗艳为公司财务经理。
4、2010年7月1日,酒鬼酒湖南销售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5、此次交易不需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不需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酒鬼酒供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此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酒鬼酒湖南销售公司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产业基地麓天路八号;法定代表人为:徐可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55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别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白酒)批发兼零售(凭本企业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经营期限:10年,自酒鬼酒湖南销售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计算。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常德市繁荣实业有限公司 货币 800 8.38%
湖南恒和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货币 300 3.14%
郴州杰翔商贸有限公司 货币 300 3.14%
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货币 2000 20.95%
湘西自治州和谐酒业营销有限公司 货币 1000 10.47%
张家界金湘酒业有限公司 货币 250 2.62%
湖南省德泰酒业食品有限公司 货币 400 4.19%
孟碧蓉 货币 300 3.14%
周福莲 货币 200 2.09%
彭丽华 货币 700 7.33%
李阳 货币 200 2.09%
陈尚志 货币 1200 12.57%
黄丽云 货币 200 2.09%
童欣军 货币 200 2.09%
王子权 货币 1500 15.71%
合 计 货币 9550 100%
特别约定:
1、酒鬼酒湖南销售公司只销售酒鬼酒公司生产的在湖南上市的系列白酒,不销售其它白酒或产品。
2、为便于酒鬼酒湖南销售公司的业务拓展,酒鬼酒湖南销售公司可使用“酒鬼酒”商号,各股东委托酒鬼酒供销公司推荐董事长、总经理人选,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选举董事长,聘任总经理。
3、酒鬼酒湖南销售公司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将自己的出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人。
4、酒鬼酒湖南销售公司经销商股东可以其持有的公司出资额度作为担保,向酒鬼酒湖南销售公司赊销产品,赊销额度为出资额的80%以内,账期为60天,超期信用额度按1%的月息计息,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具体操作细则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5、酒鬼酒湖南销售公司股东以其实际出资额与销售贡献率参加公司分红。出资额、销售贡献所占分红的比例由股东会议商定,并写入公司章程。
6、酒鬼酒湖南销售公司经销商股东承诺,在合同经营期限内按照酒鬼酒湖南销售公司制定的指导价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与理由降价和跨区域销售合同标的产品,否则,按合同约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接受处罚。
7、设立股东准入与退出机制,并写入公司章程。
8、经销商股东如终止与酒鬼酒湖南销售公司合作,所剩余产品(不脏、不残、不影响二次销售)按原供应价由酒鬼酒湖南销售公司收回(需按相应比例扣减酒鬼酒湖南销售公司已经投入所在市场的各项费用)。另有约定除外。
9、如果酒鬼酒湖南销售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达到了预期经营目标,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可将其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转让。
10、酒鬼酒湖南销售公司成立后必须与酒鬼酒供销公司签订产品经营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11、本协议与酒鬼酒湖南销售公司的章程相抵触的,以公司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