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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选择有限合伙企业架构
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的架构对外投资的优势,主要包括:
1.节税效应
有限合伙企业属于所得税透明体,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有限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创投合伙企业(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投基金和省级发改委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方式,其自然人合伙人从该创投合伙企业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创投合伙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创投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2.安排灵活
有限合伙企业在工商登记、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等方面均比较灵活,主要包括:
A. 工商登记安排灵活
全体合伙人可通过合伙协议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并代其他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协议、变更决定书以及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文件,从而降低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所涉及的签字、盖章时间成本,有效避免因合伙人之间意见不一致导致无法决策、不签署法律文件的情况。
B. 合伙事务管理安排灵活
有限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赋予通过合伙协议或合伙人决议的方式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多权限的权利,从而提高合伙事务的决策和执行效力。此外,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还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执行、管理。
C. 合伙人权利义务安排灵活
a)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优先权排除机制
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排除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b) 利润、清算财产分配安排灵活
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将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可灵活约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比例、金额、方式等。
c) 项目投资收益及亏损安排灵活
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将部分合伙人的实缴出资资金用于投资某个或某些特定项目,并约定该等特定项目的投资收益仅向该等部分合伙人分配,其他合伙人不参与投资及分配。
D. 国资监管方式相对灵活
相比于有限公司,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国有企业等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在项目投后管理(如项目后续增资、减资)以及项目退出(如股权转让、减资)时,存在一定的灵活性。根据国家国资委、财政部、发改委以及部分省市出台的相关规定,允许在投资协议和/或项目公司章程约定其项目退出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