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退休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一、案例简介
去年年底,某公司有一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已经超过35年的老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是就在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时,该员工说要继续工作,不想退休。他还表示,如果一定要其退休也行,那就把35年的工作年限折算成经济补偿金支付给他。
该公司想知道,该员工的说法有依据吗?公司是否应当满足他的要求?
二、案例解析
本案中,该员工已经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超过35年,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当法定事由出现时,无论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何种类型,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也就是说,本案中当员工出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一条件后,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这种终止不因任何一方是否发出通知,也不因任何一方的意愿而改变。
又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当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以用人单位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本案中,该员工的说法是对法律的误解。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