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登记备案新规:合格的风控负责人任职要求是什么
一家私募管理人的构成,除了实控人法人这类老板的角色,也一定绕不开投资经理和合规风控负责人,一个肩扛着业绩使命,一个护航着运营发展,今天就来介绍一下
不可或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这一角色。
一、任职条件
结合今年2月24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 3 号》,对合规风控负责人的要求整体如下:
(一)基本要求
具备从业资格。目前合规风控负责人取得从业资格只有两种方式,一是以考试成绩申请注册从业资格,具体考试科目如下表所示;二是在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的前提下,以专业人才身份(如通过证券、期货、银行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香港、台湾及境外专业人才等)申请注册从业资格。
(二)工作经验要求:
*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 3 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第四款)
合规风控负责人的相关工作经验,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 3 号》第六条):
(一)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投资相关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监察稽核、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
(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监察稽核、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或者在上市公司从事投资相关的法律事务、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在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从事金融监管工作,或者在资产管理行业自律组织从事自律管理工作;
(五)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规风控负责人除需要具备上述工作经历外,还应当能够提供个人专业胜任能力的述职材料,包括个人学习经历、专业背景、资格证书以及工作经历,特别是关于其在私募基金或投资业务中合规风控工作中的角色、具体职责、工作成果等内容。
就个人专业胜任能力述职材料中提及的内容,虽然协会不强制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但如拟任合规风控负责人能够提供关于其履行合规风控职责的书面证明文件(如本人签字的既往工作单位内部合同审批单、风控报告及其他以合规风控负责人身份签署的书面文件)将会取得锦上添花的效果。
同时据笔者实操经验来看,协会特别关注风控工作经历的连贯性,提供的*好是近几年的工作经历,如果中间存在较长时间的断档,很有可能会被协会反馈。
另外就是不建议95后,年龄偏小意味着在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年限较短,而监管政策动态变化快的多重因素影响下,监管还是希望有更多行业经验的人来担此重任,但资历优越可特殊对待。
(三)履职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员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下列情形,不属于兼职范围: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
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
(二)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
(三)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
(四)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从其规定。
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执行董事或者董事长、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等职务。
二、工作特点
根据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 3 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相关管理规定,合规风控负责人的工作要求具有以下特点:
1.必须性。不管是证券类还是非证券类私募管理人的高管中都必须包含一位合规风控负责人。
2.专一性。合规风控部门必须单独设置;合规风控负责人必须相对独立,以对其他业务形成必要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3.独立性。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负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合规和风控,包括制定完善内部制度、流程,监督业务合规运作,控制业务风险。
4.权 威性。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当的地位和胜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和独立的合规部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具有一定的权 威性和相对的独立性。
5.稳定性。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手续之前,不得更换合规风控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当持续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任职要求,原**管理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由符合任职要求的人员代为履职,并在 6 个月内聘任符合岗位要求的**管理人员,不得因长期缺位影响内部治理和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转。
三、常见处罚
据统计,*近三年内,全国各地证监局对合规风控负责人予以处罚的案例有十余例,处罚事由主要涵盖私募基金募集推介、风险揭示、基金财产安全、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常见事由如“发行私募基金未备案”、“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变相承诺*低收益”、“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未按照合同约定披露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等。处罚方式包括谈话提醒、警告、罚款、公开谴责、警示函措施等。
*近三年内,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给予处分的案例已20例左右,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2018年至2021年审判工作情况通报中也提到,近年来私募类案件纠纷多发生于退出环节,部分资管机构的合规风控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
处分形式从强制培训到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1年至5年皆有,*为常见的处分原因也主要集中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募集、发行环节以及信息披露合规性等方面,具体事由包括“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低收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未按规定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向协会进行信息报送”等。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及“委托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推介私募基金”、“未积极配合协会调查工作”等问题的,相关合规风控负责人也有被列入中基协“黑名单”的情况。
综合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针对合规风控负责人进行处罚或处分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涉嫌刑事犯罪(如涉嫌非法集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存在涉诉且失信等情况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处于失联状态,不再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如长期无具体经营场所、登记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
合规风控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就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各项经营活动履行合规审查、监督、评价等职责并且失职行为与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关联性;
合规风控负责人未就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如违规募集、侵占基金财产等)发表审查意见、未及时向管理层或监管部门履行报告职责。
四、如何做好合规风控工作
第一,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控制度建设。内控制度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极为重要的,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内控制度更是“护身符”。一套合法、合规、合理的内控制度,能够为合规风控负责人碰到的大部分合规问题提供判定依据和解决路径,按照内控制度进行操作,本身就会大大降低风险。某种意义上讲,内控制度就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流程的体现。
而且,内控制度也需要及时更新和升级,使其符合*新的监管要求和业务操作实务。不仅如此,更应该重视内控制度的落地问题,让内控制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展业的各个环节得以有效落实(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控升级管理工作建议不要有“假制度”“废制度”,更不要将内控制度束之高阁而成为一种摆设,甚至成为合规免责的“绊脚石”——有制度而不执行,比没有制度更加危险。
第二,加强内部合规培训,强化从业人员风险意识。严控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展业风险,需要切实提升全体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强化内部合规培训,让全体从业人员具备知险、避险和风险防范的能力,将极大地降低风险发生比率。并且,合规风控负责人也应当对内部合规培训活动做好留痕,勤勉履责。
第三,定期开展自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2018年以来,中基协及各地证监局频频下发自查通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自查,自查的内容范围和程度也在逐年加大加深。虽然增加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工作,但是,通过各类自查还是反映出很多问题应当予以整改。问题的提前发现,对于风险的化解是大有裨益的。
第四,合规风控负责人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出现的违规行为应有清醒的底线认识。即使存在内部的反对力量,也要做好风险提示并妥善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落实合规风控工作履职留痕机制(如保存自身出具过、提供过的合规审查意见、咨询意见、签署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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