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可评定
(1)CNAS秘书处将对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及评审组的推荐意见进行符合性审查,必要时要求实验室提供补充证据,向评定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推荐认可的建议。
(2)CNAS秘书处提出的建议与评审组的推荐意见不一致时,CNAS秘书处应将不 一致之处通报被评审实验室和评审组。
(3)CNAS秘书处负责将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及推荐意见提交给评定专门委员会,评定专门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作出评定结论。评定结论可 以是以下四种情况之一: a) 予以认可; b) 部分认可;c) 不予认可; d) 补充证据或信息,再行评定。
(4)CNAS秘书长或授权人根据评定结论作出认可决定。
(5) 当CNAS对实验室作出不予认可或部分认可的决定后,实验室再次提交认可 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CNAS-RL01:2018 第 7 页 共 18 页 2018 年 03 月 01 日 发布 2018 年 03 月 01 日 实施a) 由于诚信问题,如欺诈、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等行为,而不予认可 的实验室,须在 CNAS 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 24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 时 CNAS 保留不再接受其认可申请的权利。
2、发证与公布
(1)CNAS 认可周期通常为 2 年,即每 2 年实施一次复评审,做出认可决定。
(2)CNAS秘书处向获准认可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6年。认可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如果获准认可实验室需继续保持认可资格,应至少提前 1 个月向 CNAS 秘书处表达保持认可资格的意向。
(3)CNAS 秘书处根据实验室维持认可资格的意向,以及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历 次评审的结果和历次认可决定,换发认可证书。
(4)CNAS 秘书处负责公布获准认可实验室的认可状态信息、基本信息和认可范 围并及时更新。 注1:英文认可范围根据实验室自愿申请来提供。 注 2:CNAS 秘书处根据需要对认可范围采取预公布,保证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