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匠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检修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提出处理建议并做好现场记录。杜绝出现“旧的危房拆除,新的危房耸立”的现象,危房改造不是单纯的房屋单体或更新改造,而是对整个街坊的综合改造。危房改造可以界定为:是对居住环境、居住功能、住房改造和完善,即对街坊内存量住房拆、改、留的综合改造。其含义是:住房的居住质量和居住功能不能满足现代居住标准的要求,从而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对居住环境、房屋质量和居住功能进行改造和完善;住房改造应是存量住房的拆、改、留综合改造,包括危房拆建、危房改造和危房保留修缮。 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危房改造申请、补助表、公示、协议及改造前后住房资料等材料。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录入危房改造管理信息系统。今后各地工程进度等情况将以录入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准。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房屋所处场地的危险性鉴定 下列情况应判定房屋场地为危险场地:
(1)对建筑物有直接危害的滑坡、地裂、地陷、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
(2)暗坡边缘;浅层故河道及暗埋的塘、浜、沟等场地; (3)已经有明显变形下陷趋势的采空区;
(4)易受水淹或受水流冲刷并危害房屋整体安全性的场地。(结合广东地区的特点,增加。)2、房屋危险性等级划分
房屋危险性等级可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①地基基础:地基基础保持稳定,无明显不均匀沉降; ②墙体:承重墙体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无松动、脱闪现象。非承重墙体可有轻微裂缝;
③梁、柱:梁、柱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梁、柱节点无破损,无裂缝;
④楼、屋盖:楼、屋盖板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板与梁搭接处无松动和裂缝。
B级: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①地基基础:地基基础保持稳定,无明显不均匀沉降; ②墙体:承重墙体基本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无松动、脱闪现象;
③梁、柱:梁、柱有轻微裂缝;梁、柱节点无破损、无裂缝; ④楼、屋盖:楼、屋盖有轻微裂缝,但无明显变形;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轻微裂缝;屋架无倾斜,屋架与柱连接处无明显位移;
⑤次要构件:非承重墙体、出屋面楼梯间墙体等有轻微裂缝;抹灰层等饰面层可有裂缝或局部散落;个别构件处于危险状态。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①地基基础: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基础出现少量损坏; ②墙体:承重的墙体多数轻微裂缝或部分非承重墙墙体明显开裂,部分承重墙体明显位移和歪闪;非承重墙体普遍明显裂缝;部分山墙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有明显松动、脱闪现象;
③梁、柱:梁、柱出现裂缝,但未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个别梁柱节点破损和开裂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