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个人37号文登记
1、37号文登记的原因:
如果未办理37号文登记,届时自然人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分配的股息及转股获得转股价款将无法调回境内,远期上市亦构成中国法律项下的瑕疵。
2、37号文登记的主体:
为境内权益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但必须通过持有的境内公司的权益完成37号文登记,不接受自然人个人以光杆司令的方式申请37号文登记。根据37号文的规定,个人成立的以股权融资为目的的公司为特殊目的公司,但75号文拓宽了特殊目的公司的范围,几乎囊括了一切自然人于境外设立的公司,其核心在于以资产或权益出资,根据我司的理解,几乎所有的设立公司的行为均涉及以资产或权益出资,因此37号文登记适用的情形非常宽泛。
3、37号文登记的地点:
自然人为境内权益所在地,即境内公司的注册地开户银行。
4、37号文登记的时点:
必须在WOFE注册完成前,*晚至WOFE的营业执照颁发,因为37号文针对的是返程投资,如果WOFE已经注册成立,说明返程投资已经完成,此时为补登记,为合规瑕疵。但是如果严格按照37号文的规定,登记应该在开曼公司登记完成之前完成,因为开曼公司向BVI发股,视为BVI的境外投资行为,此时为补登记,实践中需要与备案银行提前沟通,各地执行尺度不完全一致。
5、37号文初始登记:
VIE架构可以直接办理登记,纯红筹只能通过补登记的方式办理。
6、37号文变更登记:
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东、名称、经营期限变化时,需要补登记。
7、37号文弃权承诺函:
根据目前北京和广州的实践,境内权益公司的机构股东应出具弃权承诺函,承诺不通过境内权益进行海外融资和返程投资,有些机构股东担心影响自身权益而拒绝出具本承诺函,导致自然人股东无法完成37号文登记。上海目前的窗口意见是,机构股东应出具ODI备案或审批证明,或者境内公司已经无机构股东。关于弃权承诺函,实践中饱受争议,我理解其本意是为豁免机构股东的37号文登记,因为机构股东有ODI程序,如拒绝办理ODI,其他股东自然会要求机构股东退出,否则影响公司海外架构搭建,耽搁公司上市大计,对该机构股东自身亦有百害而无一利,并无拒绝出具的理由,但从法律上讲弃权承诺函但无存在的必要。如果在上海办理37号文登记,且公司已经有投资人股东的,为控制融资节奏,避免因为ODI耽搁融资进度,公司应妥善与内资公司机构股东沟通,**让机构股东先行退出,让内资公司变成纯自然人股东架构,这样直接办理37号文登记较为快捷,但是机构股东如此时退出内资公司,并且有时公司或创始人并无资金支付真实对价,机构股东需要承担人财两空的风险,所以需要充分与机构股东沟通,充分保障其利益,但是也有其他的路径可以避开,我司暂且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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