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EMC指令2014/30/EU对“设备”和“固定成套设备”进行了准确的定义;取消了要求第三方机构强制性参与的合格评定程序,只保留了基于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的合格评定程序;增强了设备的可追溯性。
电磁兼容指令(2014/30/EU)
1. 基本要求
欧盟EMC指令包含了电磁干扰(EMI)和抗干扰(EMS)两方面。在保护要求方面,指令要求设备应依据现状进行设计和制造,以确保设备产生的电磁骚扰不超过无线电通讯设备或其他设备不能按预期用途正常运行的水平;并且设备对预期使用中遇到的电磁骚扰应有抗扰性,预期性能没有无法接受的降低。
2. 协调标准
对应于音视频产品的电磁兼容协调标准为EN 55013(无线电骚扰)、EN 55020(抗扰度)、EN61000-3-2(谐波电流)和EN 61000-3-3(电压波动)。具体要求见下表,“DoC”为推断符合性中止期:
标准内容EN标准及修订件DoC对应及修订件
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无线电骚扰EN 55013: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