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公消评[2017]21号
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再次简化防火排烟阀门、消防排烟风机产品认证单元内增型号工作程序,强化生产者主体责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2016年8月8日颁布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以及国家认监委同期下发的《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国认证函[2016]51号)总体要求,我中心于2016年11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适当调整防火排烟阀门、消防排烟风机产品强制性认证中单元内增型号图纸确认工作程序,强化生产者主体责任的通知》(公消评[2016]46号),并组织召开了“消防防排烟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生产企业培训会”,来自全国900余家消防防排烟设备生产企业参加了此次培训会,并表示此次调整工作程序确实减轻了企业负担,是提高认证时效的有效措施,对后续分型确认工作的具体实施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充分研讨,结合我中心近期发布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消防产业发展”的六项措施,我中心就再次简化防火排烟阀门、消防排烟风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中单元内增型号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在保证单元划分原则不变,选择公称尺寸最大的防火排烟阀门产品,选择结构相同、输送介质温度相同、风机机号最大的消防排烟风机产品作为典型产品进行型式试验的基础上,将原“单元内分型中的代表性产品(单元内分型产品中具有代表性的分型产品)进行图纸确认”的认证工作方式调整为上述分型产品“采用备案管理的方式”,由认证委托人直接提交《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符合性承诺书》(见附件1)、产品图纸、照片、特性文件,在“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委托业务系统”提交评定中心备案的认证工作方式。
(二)消防排烟风机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中“变更(含增加)关键件电机(系列)的,认证委托人如采用该电机(系列)作为本单位关键件申报的消防排烟风机已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不限为本单元产品),则无需进行消防排烟风机耐高温试验, 仅进行特性文件确认”调整为备案管理的认证方式,由认证委托人直接提交变更说明(需具体说明采用该电机(系列)作为关键件的消防排烟风机已由本单位申请并通过强制性认证)、产品图纸、照片、特性文件,在“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委托业务系统”提交认证变更申请。
(三)防火排烟阀门产品公称尺寸按照gb 15930-2007《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中相关常用规格申请,参考gb/t 1804-2000《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规格型号过多、过杂的情况,对于圆形阀门产品的公称直径、矩形阀门产品的公称尺寸(w(宽)、h(高))的任一尺寸比本单元已获证证书中任一规格产品尺寸小于100mm范围内的产品,免于进行备案(示例见附件2)。
二、工作程序
(一)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委托业务系统”(www.cccf.net.cn)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防护产品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的有关要求向我中心提出认证委托,在原申请资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交《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符合性承诺书》(为加盖公章后的扫描文件)。我中心按要求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及受理。
为避免规格型号过多、过杂的情况发生,在实际工程应用中认证委托人应主动与设计方或甲方协调使用标准中的常用规格产品。如确有需要非常用规格的产品,应按本通知要求提交备案。
(二)文件审查
受理后,我中心将安排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按一定的审查基数对申请备案资料进行文件审查,一般不进行工厂现场检查。
对于图纸等技术文件出现原则性错误及随意、有意、加大分型产品数量的,我中心将作出不通过结论。
(三)证书及获证后监督管理
1、证书管理
我中心对有关资料进行综合评定后,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换发原单元证书,有效期为原证书截止日期;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予换发证书,终止本次认证。
2、获证后监督管理
对于采用上述方式获证的,我中心将加大获证后监督力度,自获证之日起将开展以全面实施产品一致性核查为基础,以监督检验为重要手段的监督工作,加大对分型产品的抽查工作。各获证企业应严格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逐批上报产品生产、销售的情况。对不严格执行上述要求的获证企业,依法依规加大处理力度。
三、其他
(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对于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委托并处于图纸确认环节的认证委托人,可取消原认证委托,按新规定(符合性承诺等技术文件备案)重新申报认证委托。各认证委托人可向各分包指定实验室负责图纸确认的相关部门联系办理相关工作。
(二)收费
有关申请、文件审查、批准注册等费用按我中心减免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对于采用新规定(符合性承诺等技术文件备案)方式的分型产品,各分包指定实验室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本报告未尽事宜由我中心补充解释。
附件:1、《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符合性承诺书》
2、 防火排烟阀门产品免于备案示例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