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人备案要求有哪些?2023年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新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股权结构有什么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股高管的持股要求有哪些?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新规出来后与旧规定有什么区别?
关于申请主体的股权结构
(一)高管持股要求
要求高管持股为近期基金业协会以反馈意见或窗口指导的形式对申请主体提出的新要求,本次征求意见稿将该要求进一步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了确定,具体而言: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实缴资本合计应当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低实缴货币资本(1,000万)的20%。
(二)股东资质、范围要求
关于股东资质要求,与原有监管要求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变化如下:
1.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产品不得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出资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或者间接出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25%;对省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直接或者间接出资人涉及冲突业务的,出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25%;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即不能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比例的股权或份额):
1、未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方式出资,通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权、财产份额,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结构复杂等情形,隐瞒关联关系;
2、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不稳定,财务状况不符合要求,资产负债和杠杆比例不适当,不具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状况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没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或者相关经验不足5 年;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5、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