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如涉及互联网文化传播的APP、小程序、网站等,具体为:
(1)网络表演:**平台、短视频平台,如**、虎牙**平台;
(2)网络音乐娱乐产品:音乐网站、手机音乐网站、音乐APP等;
(3)网络艺术品:网络艺术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4)网络演出剧(节)目:舞台剧、音乐剧、演出剧、演唱会、话剧、综艺、马戏、时装表演等;
(5)网络动漫产品:动画、漫画作品,包括动画电影/电视剧/短片、漫画图书、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6)网络展览、比赛活动:通过互联网对外展示的网络文化产品的展览,赛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