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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4-07 13:28:50 信息编号:3281803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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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各特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本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验收备案抽查(以 下简称“消防审验”)工作,统一各项工作标准,持续优化营 商环境,强化主动服务理念,提高消防审验效率,严守消防 安全底线,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审验工作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审验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求 截止目前,仍有部分区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区管委会尚 未落实市政府关于“明确承接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职责的内设 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和岗位职责,确保内设机构挂牌运 — 1 — 行,相关责任落实到位”的工作要求,对此,相关主管部门 要充分借鉴已设置专门消防审验工作机构(或挂牌运行)的 地区工作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主动向属地党委、政 府汇报好履行消防审验职责的重大意义,尽*大努力争取机 构设置(或挂牌运行)和人员编制,从根本上解决责任不明 确和“人手不足”的问题,为做好消防审验工作奠定坚实的 基础。在机构人员设置时,其人数应满足地区消防审验工作 量和“审验分离”的要求。 二、进一步明确消防审验范围和验收备案抽查比例要求 (一)关于消防审验范围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主管部 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审查 验收工作应覆盖各类建设工程,做到应办尽办、程序合法、 过程透明。对符合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1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特 殊建设工程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不得擅自增加或 减少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 对于装饰装修工程,应依据《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的情形判定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判定时,只判定该装饰 装修工程本身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与该装饰装修工程所 在建筑是否为特殊建设工程无关。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装饰 — 2 — 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属于其他建设工 程并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二)关于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 各主管部门应对不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 并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 建设工程,办理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其中人员密集 场所的抽查比例为 20%,其他场所的抽查比例为 5%(厂房仓 库的抽查比例,按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 于深化推进厂房仓库安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专项整治工作的 通知(沪建质安〔2023〕73 号)》执行)。对于火灾危险等级 较高的其他建设工程,各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 施工质量情况,提高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但应说明理由, 明确调整的对象、比例和时限,主动向社会公示,并书面报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消防审查验收处) (以下简称“消防审验处”)备案。未经公示和上报备案,不 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备案抽查比例。同时,各主管部门要积极 探索将施工过程质量监管中发现存在较大问题和未及时验收 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纳入验收备案抽查必抽的范围。 三、进一步明确装饰装修工程中关于消防设施变动的范围 (一)《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沪住 — 3 — 建规范〔2020〕3 号)文中,装饰装修工程中关于“消防设施 变动”的范围,调整为以下内容: 1.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防烟分区改动后的建筑面积超 过原防烟分区面积的 10%)调整的; 2.疏散楼梯数量、形式、位置、净宽度改动的或疏散走 道位置、净宽度改动的; 3.改动安全疏散形式的; 4.改动外立面影响建筑的消防救援或火灾时建筑的排烟 与排热的; 5.增加、减少或改动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等水灭火系统的; 6.增加、减少或改动气体灭火及其他灭火系统的; 7.增加、减少或改动建筑给排水、消防电气、机械防烟 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的; 8.改动原有消防性能化设计或特殊消防设计的。 注:利用建筑原有消防系统且不应低于原消防设计标准, 仅涉及装修区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末端试水装置、水 流指示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触发装置(含火灾探测器、手 动报警按钮等)和警报装置(含声光报警器、楼层显示器、 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等),室内消火栓箱,疏散指示标志,应 急照明灯具,机械排烟口、机械补风口或正压送风口改动位 — 4 — 置和数量的,不属于消防设施变动。 (二)以上内容,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改动室内消火栓系统”是指装修区域增加或减少内 消火栓系统,或者原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改动后造成系统的设 计流量、设计压力、控制方式或供水设施的改变; 2.“改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指装修区域增加或减少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者原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改动后造成 了系统的设计流量、设计压力或供水设施的改动,增加报警 阀组等主要组件; 3.“改动气体灭火系统及其他灭火系统”,装修区域增加 或减少气体灭火系统及其他灭火系统,或者气体灭火系统及 其他灭火系统有改动的。其他灭火系统包括水喷雾灭火系统、 细水雾灭火系统、消防水炮等。 4.“改动消防电气”是指改变消防用电负荷(除消防应 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外)、供电方式,改变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联动方式的; 5.“改动防排烟系统”是指装修区域增加或减少防排烟 系统,或改变防排烟的方式,防排烟设计参数改动,系统增 加或减少排烟风机或正压送风机组,系统的排烟量及正压送 风量改变造成风机或自然通风口的改动。 《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2021 版)》 — 5 — 和《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办事指南(2021 版)》 ( 沪建建管〔2021〕849 号) 文中关于“消防设施变动”的 内容一并按本通知调整。 四、进一步明确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标 准 各主管部门在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的各项政策要求 的同时,要守好消防安全和质量的底线,建设工程的消防设 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严格按照 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 〔2020〕5 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明确消防 设计技术审查(含多图联审)和消防验收(含综合竣工验收) 现场评定结论为“合格”或者“不合格”。 (一)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 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 1.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 度规定的要求; 2.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 制性条文规定; 3.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 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 条文规定; — 6 — 4.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提供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和《工作细则》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 安全性进行审查,不应局限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的审 查,并应当将出具的消防审查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各主管 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消防审查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各 主管部门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 (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 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 1.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 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及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若 有); 2.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 条文规定的要求; 3.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 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 求的,误差不超过 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4.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并能正常实现; — 7 — 5.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 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五、进一步加强消防审验工作规范化建设 各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建立完善执行层面上的管理制 度和工作机制,推动消防审验工作规范化。要坚持关口前移, 加大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的抽查力度, 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将在检查中发现的普遍问题进行梳理总 结,力争将问题、隐患暴露和解决在整改难度较小的审图环 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消防审验工作,不得将“行 政协助”“咨询服务”等环节作为建设单位申报特殊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不得在消防验收(含综合竣工验 收)前擅自增设“预验收”或“提前验收”环节,也不得用 过程监管来代替消防验收和验收备案抽查,造成体外循环, 形成隐形壁垒,变相延长消防审验时间,降低办事单位获得 感。对同一个建设工程,特别是对于其他建设工程,其施工 过程质量监督人员不应同时作为该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或验 收备案抽查人员。要加强消防审验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 理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并长期保存。 六、进一步加强消防执法处罚工作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消防执法处罚,积极受理投诉举报,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线索,认真调查核实,严格督 — 8 — 促责任单位整改,并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依法处罚,并建 立消防执法处罚台账。要加大对未审先建,未验先用,不及 时备案,备案抽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降低消防技术标准 设计、施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率,及时通报典型案例, 以案警示、说案明法。要规范执法行为,在工作中坚持一把 尺子、一个尺度,不得降低标准选择性执法,也不得在规定 的工作要求和技术标准上随意违规加码,人为设置门槛障碍。 七、进一步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能力建设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单位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人员的甄选 和培养,着力打造一支懂专业、精业务,能够在工作中发挥 关键作用的专业人员。要全力抓好业务培训,根据消防审验 工作开展情况和抽查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针对 性强、实用性强的业务技能培训和技术研讨会,有效提升本 地区消防审验工作水平,守牢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底线。消 防审验处依托“消防管理”模块建立网上业务咨询平台,并 将定期举办各类消防业务专题培训和实地操,同时,将通过 组织经验交流、座谈研讨、实地观摩、联合审验、比武竞赛、 业务考核等形式,达到提升本市整体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能力的目的。 八、进一步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协作配合 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消防救援机构的审批信息互通 — 9 — 共享、违法线索双向移交、违法行为联合查处、建筑火灾事 故联合调查等工作机制,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推送消防验收、 备案和抽查情况,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并建立台账,并积极探索将消防验收 和消防救援机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营业前消防安全 检查合并办理。 本通知相关内容纳入各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项 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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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营:消防设计,消防审图,办理施工施工许可证,消防盖章,消防蓝图,消防申报验收,消防备案,消防开业前安全检查,加固设计,钢结构图纸设计,等消防全方位服务。拥有建筑设计乙级、消防设计乙级、装饰设计乙级、钢结构设计甲级等专项设计。     

业务范围:消防设计 、图纸盖章、消防申报验收、消防工程、钢结构设计、机电(水电暖)设计。 公司有着丰富的消防服务经验,专业的消防设计团队及良好的客户口碑。配套服务  自成立以来,承接了各类消防项目,涵盖商场、办公楼、厂房、酒店、仓库、医院、学校、银行、连锁店等项目,技术力量雄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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