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法人作为典当行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财务状况良好,*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六)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承诺三年内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典当行章程中载明。
自然人作为典当行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承诺三年内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典当行章程中载明。
典当企业申请变更股东涉及调整股本结构的,一个自然年度内转让股权不得超过50%(不含本数),转让后股本结构应符合具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自然人独资公司除外),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要求典当企业应在变更申请中说明,变更后的股东持股比例是否符合前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