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原本可以和原单位好聚好散,然而,总有些公司故意“使绊子”,闹得不愉快。员工离职后,原用人单位迟迟未办理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并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这种情况下,员工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档案的处理,《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者以何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即用人单位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出于何种目的都无权扣留员工的档案。
用人单位扣留档案,当事人可以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侵权。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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