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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试行)

更新:2025-05-15 09:08 浏览:5次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试行)

第 1 栏:货物启运至(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1 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家。此栏不得填写两 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此栏填写生产商(不是出口商)信息时,应在第 7 栏填 写货物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同时,应由生产商授权专人在 第 11 栏签字。

第 2 栏:货物运输至(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填写进口方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进口方应 为东盟成员国。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 涉及展会产品的,展览的名称及地址应在该栏注明。

第 3 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和卸货口岸。出运后 申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 码,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原产地证 书,此栏可填写“***”或“BY SEA”或“BY AIR”或其它运输方 式。卸货口岸应为进口方口岸。 

第 4 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留空。 

第 5 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产品有 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类推。

第 6 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产品外包装上的一 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如产 品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N/M”或“ NO MARK ”或 “NO  MARKS AND NUMBERS”。如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写 “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 A4 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 AS BILL OF LADING、COLOR LABEL 等不能作唛头。

第 7 栏:包装数量及种类、产品描述及 HS 编码 产品描述必须详细,以使对方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 别。产品描述应与清关发票一致,不同类型、型号的产品应 分项列明。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 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HS 编码应填写 6 位。包 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产品具体包装 种类(如“CASE”、“CARTON”)。产品无包装的,应填明产 品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 ”、“IN BULK ”、 “HANGING GARMENTS”等。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 用证号码等信息可填写在商品描述特殊条款栏。 生产商申请证书并授权其它机构代表其出口时,应在第7 栏注明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第 8 栏:原产地标准 

1. 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 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 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附件 1 第三条(完全获得或 生产的货物)的规定,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填写 “WO”。

2. 产品符合《议定书》附件 1 第二条(原产产品)b 款 相关规定,在一方境内完全由缔约一方或多方的原产材料生 产的,填写“PE”。

3. 产品符合《议定书》附件 1 附录 B (产品特定原产 地规则)相关规定的: 

(1)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但注明只能适用 完全获得标准的,填写“WO”,该标准为此类产品的唯一标准; 

(2)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含非原产成分的 产品,符合清单相应标准的,填写“PSR”。

4. 产品在缔约一方采用非原产材料生产,满足议定书附 件 1 第四条(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相关规定,且不列 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 25、26、28、29 (29.01、29.02 除外)、31(31.05 除外)、39(39.01、39.02、 39.03、39.07、39.08 除外)、42—49、57—59、61、62、64、 66—71、73—83、86、88、91—97 章项下产品,符合 4 位税- 4 - - 4 - 则归类改变的,可填写 CTH;符合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也 可填写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例如“40%”; 

(2)其他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产品,应填写产品 的区域价值成分,例如“40%”。 

第 9 栏:毛重、净重或其他数量以及价格(FOB) 采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含填写“PSR”原产地标准,但 适用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清单中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应 在此栏填写产品 FOB 价格。 此栏应填写产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 “SETS”等。产品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或净重,需加注“G.W.” (GROSS WEIGHT)或“N.W.”(NET WEIGHT)。涉及第三 方的,FOB 价格可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或国内出口发票金 额。如已知第三方发票金额的,一般应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 以避免金额与清关发票不一致导致进口方海关核查。

第 10 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所填写的发票号码、日期 应与货物在进口方海关清关使用的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 迟于第 3 栏出运日期和第 11、12 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 如使用第三方发票,此栏必须填写第三方发票号码和日期。 

第 11 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 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生产国国名应为“CHINA”, 进 口国应为*终进口国且与卸货港的国别一致,进口国必须是 东盟成员国。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

第 12 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签证人员在此栏签 名,并在证书正本和交给申请人的副本上加盖原产地 ORIGIN印章。签证人员的手签笔迹应与向东盟秘书处备案 的*新有效笔迹一致。签名、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 

第13栏: 其他标注 补发证书:勾选“Issued Retroactively”; 使用第三方发票:勾选“Third Party Invoicing”; 展会产品:勾选“Exhibition”。展览的名称及地址应在第 2 栏中注明。 

其它要求: 

1. 如果发票是由第三方经营者开具的,应填写第三方经 营者的名称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等信息,填写的第三方经营者 信息打印时自动生成在证书第 7 栏。中国、进口方境内企业 不属于第三方经营者。填写第三方经营者信息时,证书第 13 栏“第三方发票”应打勾。 

2. 申请人申报时,每项产品的发票金额价格条款应选 FOB,币种不限。 

3. 产品不含非原产成分时,其非原产成分应为 0;产品 含非原产成分时,其非原产成分应大于 0。 

4. 应如实填写每项产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7 位、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证书补发: 产品装运 3 天后申请的证书为补发证书,证书可在产品 装运之日起 12 个月内补发。补发证书的第 11、12 栏日期应 为实际申请、签发日期。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补发证书第 13 栏 “ISSUED RETROACTIVELY”前的方框内自动打勾。 

证书更改: 申请人证书内容需更改的,可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证书。 出口商确认未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过原证书的,可办理电 子更改。申请人应退回原证书,详细填写并提交更改/重发申 请书。除申请更改的栏目、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为更改内容 和实际日期外,更改证书其它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签证人员签发更改证书后,收回并作废原证书。原证书已向 进口方海关提交过的,应办理手工更改。申请人应提交纸质 更改申请说明(更改申请书应注明修改原因及修改内容)和 原证书正副本。签证人员在证书上先将错误信息以横线划 去,在旁边空白处手写正确的内容,在更改后的内容周围加 “***”截止符并加盖原产地 ORIGIN 印章。签证人员应将更改 申请书及更改后的证书复印件存档。

证书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的,可在自证书签发之 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证书。申请重发证书时, 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 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除申请日期及签证日期外,证 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 重发证书第 12 栏自动标注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字样。 

证书更改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且需要更改的,可在自 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重发证书。申 请更改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证 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原产地签 证管理系统在更改重发证书第 12 栏自动标注 “ 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___ DATED ___ WHICH IS CANCELLED.” 字 样。


注意:本说明中,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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