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 E原产地证为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而接受本证书的缔约各方:文莱、柬埔寨、中国、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东盟原产地证FORM E第八栏原产地标准填写影响着客户清关关税减免。
第8栏:原产地标准“WO”“PE”“PSR”填写说明
1、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惠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附件1第三条(完全获得或 生产的货物)的规定,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填写“WO”。
2、产品符合《议定书》附件1第二条(原产产品)b款相关规定,在一方境内完全由缔约一方或多方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PE”。
3、产品符合《议定书》附件1附录B(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相关规定的:
(1)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但注明只能适用完全获得标准的,填写“WO”,该标准为此类产品的唯一标准;
(2)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含非原产成分的产品,符合清单相应标准的,填写“PSR”。
4.产品在缔约一方采用非原产材料生产,满足议定书附件1第四条(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相关规定,且不列 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 2526,2829(290129.02除外)、31(31.05除外) 39(39.01390239.03390739.外)、42-49、57-59、61、62、64、66-71、73-83、86、88、91-97章项下产品,符合4位税则归类改变的,可填写CTH;符合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也可填写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例如“40%”;
(2)其他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产品,应填写产品 的区域价值成分,例如“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