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
(一)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完整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服务。完整转播是指保留频道标识,不在节目信号中插播内容,不修改、删减任何原有频道的节目内容和图文信息。
(二)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完整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第一类第三项或第一类第四项)的服务。
(三)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完整转播其他网站对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或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视听节目的服务。
直播和短视频类的APP是属于第二类第3、第7类和第三类第1、第2类。因私企无法办理视听,做直播和短视频类可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如业务需要网络视听许可证,或者需要办理网络视听许可证增项,可联系顾问获取详细的办理方案和报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