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别人家的案例给您总结这几点
作为原配的姐妹们
你知道了
做到了
不吃亏
男人提离
嘴上一定先同意
剩下的就是权衡利弊了
一姐们跟男方大学同学相恋
结婚前后二十年
女儿十五岁
男人发了信息说跟他离婚
然后当天就搬出去了
家也不回了
孩子也不见
男人同意
房车都给女方
孩子也不要
小妹
你要注意这几点
一、男人不会轻易提离婚
一旦男人开这个口
一定是深思熟虑的
且心意已决
只要他给了离婚利益
对你有利
你就不要考虑
不舍得想挽回了
留来留去留成仇
不信你走着瞧
最干净利落的就是
同意离
拿着财产立马放人
成全他
是为自己铺路
这句话我今天先搁着以后有了新变化
您再来留言
第二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
一定要定个核心的准则
就是以孩子利益化为原则
姐妹们
我个人认为孩子是我们的债主
我就跟我们家小孩儿说
我们都是你的打工人
有经历的姐妹都懂的
你不舍得吃
不舍得喝
把孩子含辛茹苦的养大
最后孩子成了别人了
有了自己的恋人和家庭
有几个回来反补您的
您就想想自己吧
你又反哺了自己
父母多少呢
一姐妹离婚了
公婆每月给她三万生活费
让她留在家里继续照顾孩子
她联系我
说想变更抚养权
我说
姐们
你傻呀
咋想的
她说
朋友劝的
我去
姐们儿
千万别跟没有好心眼的人做朋友
跟的人在一起
能刺激你积极向上
变
跟帮你的人在一起啊
你就会更
跟猪在一起
顶多是个猪队友
第三
不要跟穷男人结婚
这个穷不是指他现在没钱
是指他的心穷
三观穷
这种人只顾眼前
只顾自己
你永远无法从他身上受益获利
跟他在一起
您除了付出就是消耗
及时止损
消耗的是你自己的生命
你姐们找了个外地的
男人没房
他把娘家的拆迁房登记在男方名下了
说是给他长面子
男人老家的房
姐妹一概不知
男人结婚十年不往家里交一分钱
姐们儿
咱是缺个孙子养吗
还是他能把您和孩子伺候的好好
姐妹们记住了
如果跟一个衰人睡在一起
会影响您的运势的
有经历的人都懂
姐妹们
你若自己执迷不悟
再厉害的佛祖都没法把你度
听懂了吗
我是吴勇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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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她/他不支付抚养费,有效吗?协议书 #抚养费
有两台车
那都登记在他名下的公司的名字
请问一下离婚的时候可以分割吗
这个在离婚的时候是没办法分的
因为公司它也是一个独立的个体
只有一个法人单位
那么他和我们每个自然人他是一样的
他有独立的人格
他有独立的财产
那么这个车登记在公司的名下
那么它就属于公司的财产
并不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
当然说
如果这家公司是你们结婚之后设立的
你作为股东
他享有的这个股权
这个是属于共同财产
那么这个股权是可以在离婚的时候
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的
那么这个股权的价值就是这个公司的一个价值
搁在公司里面就蕴含进了这个股权的这个价值里面
对不对
分割这个股权也是一样
可以分割到相应的共同财产部分的
还没办离婚手续
不让见小孩
不容易啊
这个真是难啊
这个我觉得因为两个人在离婚的过程中
可能确实是面临到
矛盾的爆发点是吧
那是矛盾最尖锐的时候
确实很常见的就是
另一方拿这个小孩子来扣住了
不给对方没见
有一种呢也是害怕对方抢走啊
大家在争抚养权的时候
这个过程中可能还是需要你和配偶有一个沟通
也可以让父母或者是两边关系比较好的人
去做一个中间人去协调一下啊
如果你是女性的话
也可以通过找一下妇联社区
看看能不能做一些调解性的工作
来化解这方面的一个矛盾
但确实这个通过法律手段不是那么容易
跑,
能起诉他回家吗
是不能的
因为啊
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
任何人无权干涉
即使是他自己的也不可以
碰到这种情况
只有两个办法
以后对好一点
对岳父母好一点
让自己回来
第二
如果他确实不想回家
而你们感情
确实已经破裂
你可以向
提起离婚诉讼
即使他不回来,
也可以判决离婚
这样呢
离婚以后你就能
找一个新的了
找到新之后呢
也一定要对人家好一点
要不然呢,还会跑
大家觉得吴律师说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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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婚姻律师事务所
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符合民法典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继承人有民法典千一百二十五条款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