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境外投资十分火热,而ODI(境外投资备案)作为企业境外投资*重要的渠道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作者在之前的文章里大概介绍了ODI的政策、监管思路等相关内容,详见链接:
跨境投资:境外投资备案(ODI)介绍——政策解读、办理流程(上)mp.weixin.qq.com/s?__biz=MzU4MzU1OTkwNg==&mid=2247484014&idx=1&sn=dda629b518ce194032c925f9b95af0ae&chksm=fda67de3cad1f4f58249edb6f96dd4e62323c46ba8c2b25d20e398aa99c4eb4a1281a1a29ce3&scene=21#wechat_redirect
本文将讲解ODI的具体办理流程并附上了申请文件模板(文件模板详见文章末尾百度网盘链接),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境外投资审核流程
境外投资审核流程主要分为:内部决策——发改委、商务部申报——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各个部门的分工的权限如下:
注:
• 境外投资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
(1)核准制:
适用条件: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
核准机关: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
(2)备案制:
【适用条件】:核准制以外的投资项目;
【备案机关】:国家主管机关与地方主管机关(工作有划分);
【具体划分】:发改委(国家发改委负责央企,含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及地方企业但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地方发改委负责 3 亿美元以下的地方企业的投资项目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负责中央企业备案,地方商委负责地方企业备案)。
二、境外投资ODI申报要点(发改委及商务部门)
发改委和商务部对境外投资申报的要求不同,本文将分开讲解,详见下文。
2-1发改委申报要点
发改委发文定义“境外投资活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商务部及发改委的投资主体定义里涵盖合伙企业实操处理:
• 以前商务部及省级商务厅基本不受理合伙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目前实际情况仍需届时咨询具体办理机构;
• 尽管两部门的投资定义里均有“取得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 及其他相关权益”,理论上对于小股东的地位不明,但实操中,在境外公司参股超过 10%的小股东仍旧属于两部门的规范范畴之内。
实操中难以通过核准/备案的常见情形:母小子大(即境内ODI主体净资产低于拟境外投资的申请额度)、境外无真实的投资项目、当地的当年度境外投资额度已用完(潜规则,需在办理前与相关部门确认)等。
发改委申报级别及申报类型
• 国家发改委核准制:
适用条件: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
• 发改委备案制:
【适用条件】:核准制以外的投资项目;
【备案机关】:国家发改委与地方发改委(工作有划分);
【具体划分】:国家发改委负责央企,含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及地方企业但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地方发改委负责 3 亿美元以下的地方企业的投资项目备案。
【国家发改委咨询电话】:010-68505046 68505050
在发改委办理核准、备案的时间
在项目实施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发改委申报平台
发改委审核流程
发改委审核/备案时限
【核准制】:申请报告及附件符合要求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如有必要, 审核机关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时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60 个工作日),评估时长不计入审核时间内;如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审核机关应请有关部门在 7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备案制】:提交资料符合规定后 7 个工作日。
发改委申报文件
(文件模板详见本文底部百度网盘链接)
【核准制项目】
注:尽管有自然人可以提交申报文件的规定,但实操中基本不批,个人直接境外投资备案比较难。
【备案制项目】
发改委ODI穿透审核股东
【公司制穿透】
【合伙企业制穿透】
【多个主体联合投资穿透】
地域管辖——发改委同一轮次(多方联合投资)申报
注:实行核准的央企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提交,地方企业由其自行提交。
发改委-申报时需穿透底层资产
发改委核准/备案成功后发放的证书
• 核准制:核准文件;发证机关为:国家发改委;
• 备案制:《备案通知书》;发证机关:地方发改委;
• 文件有效期:2 年,到期前提前 30 日可申请延长有效期。
已核准/备案后需请示发改委的情形
发改委境外再投资项目的申报
“境外再投资”定义:ODI主体“通过其境外控制的主体(设立时已完成备案/核准手续)开展境外再投资”。具体情形如下:
• 核准项目:投资敏感类项目;
• 备案项目:投资非敏感类项目:ODI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注意:如果为ODI主体境外已控制的企业的自行盈利部分(即ODI备案/核准的投资款以外的营业收入)的资金再投资的,不属于境外再投资备案范畴,不需要再投资备案!!)
• 报告类项目:投资非敏感类项目,ODI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
(1)大额类(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上):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提交报告表;
(2)小额类:不需要报告。
需要提交的附件:
• 境内ODI主体的注册文件及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图,ODI主体控制境外主体的注册文件。
境外投资过程中应向发改委履行的报告义务
以下2种情形需要向发改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 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 情况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项目终止应在发改委办理的手续
向原备案或核准机关报告,并由原主管机关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
2-2 商务部申报要点
商务部申报办理方式
先在商务部网站“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同时将纸质文件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
商务部与省级商务厅分工
中央企业由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备案,地方企业由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务部核准/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电子文件通过网络递交,纸质文件递交至政务大厅。(文件模板详见本文底部百度网盘链接)
(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二)《境外投资申请表》;
(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有关部门对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有关补充材料:
•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 (合同、协议);
• 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 *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 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 价等) ;
• 并购类对外投资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 前期报告表》;
•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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