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修订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自2023年5月1日起,《办法》施行前已提交但尚未完成办理的登记、备案及信息变更事项,协会按照《办法》办理。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连续两年平均业绩2000万以上,若没有此类人员可联系我)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如若有对外兼职的,应额外说明具体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