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条例》第122条里规定,除“不活动状态”的公司外,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成立的有限公司,需在指定时间内在“周年股东大会”向股东呈报一份经审核账户(“Audited accounts”)。而2023年4月1日起,税务局也要求有限公司在提交利得税报税表(“BIR15”)时需连同经审核账目及税务计算表(“Tax computation”)一并提交。香港公司不论财务状况如何,必须每年聘请香港执业会计师进行一次以法定审计基准呈报财务报表至税局,以作评税。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51C规定,每名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士,须就其入息及开支以中文或英文备存足够的记录,以便其应评税利润易于确定。而该业务记录至少保留7年,如果相关人士没有合理辩解而没有遵照税法的规定保留,可能会面临被罚款高达100,000 港元 。
香港公司利得税表的下发及处理香港税务局于每年4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统一发出公司利得税表。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成立的满18个月的公司,一定会收到来自税局发出的首份利得税报税表,限期3个月内提交;
往后每年随机收到税务局发出的税表,限期1个月内提交(可委任我司作为税务代表申请延期报税)。
未收到报税表的公司,理应按《税务条例》委任香港执业会计师进行一次以法定审计基准呈报财务报表,保留相关财务记录至少7年,并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税局备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