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申请注销需满足的条件
1、有关香港公司必须为根据《公司条例》注册成立有偿债能力的私人公司,但不包括《公司条例》第291AA(16)条指明的公司,或根据该条例第XI部登记的公司,及符合下列规定者:
(1)公司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
(2)公司从未开始营业或运作,或在紧接该申请之前已停止营业或运作三个月以上;
(3)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
(4)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
2、香港税务局关于注销商业登记,发出不反对注销通知书的规定:
(1)公司从未开业或已停止营业;
(2)公司将不会开始重新营业;
(3)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货、物业及证券;
(4)公司没有未清缴的税款包括利得税、物业税、印花税、商业登记费及与该等税项有关的罚款及法庭费用;
(5)公司没有在税务条例下尚未完成的责任,包括未交回税务局已发出的报税表、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公司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但未收到有关年度的报税表;
(6)公司没有尚未回复税务局所发出的任何查询;
(7)公司的评税没有尚未完结的反对或上诉。
香港公司注销需要注意事项
1、不反对通知书的有效期
向香港公司注册处交付撤销公司注册申请所需的不反对通知书,法例没有规定申请人须在接获后的某时限之内向香港公司注册处交付撤销公司注册申请,但是申请人一般应在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3个月内交付申请,否则,申请或会被延误处理,甚至被拒。
2、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后发现尚未清缴的税款
收到不反对通知书后发现尚未清缴的税款,请勿置之不理。即使未清缴的税款是在香港税务局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后才发现,也应缴付。若尚有未清缴的税款,香港税务局可保留权利,根据《公司条例》第751(2)条反对撤销公司注册的申请,或根据该条例第765条至767条向法院申请恢复已撤销注册香港公司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