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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名称预先核准后,名称登记审查的误区

更新:2024-06-08 09:00 浏览:0次
取消名称预先核准后,名称登记审查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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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前的名称登记工作中,要明确名称审查的范围,*大程度减少近似性审查,提高对九大类情形的重视程度。



近期,在注册助手(djzcxzs)的多个微信读者群中,有不同地方的登记同事提出关于设立登记审查中遇到的名称近似问题,如现有某公司,新申请的公司与现有公司名称近似等。因该问题在多个微信群多次出现,感觉有些意外,可能还有其他不少地区存在这种情况,有必要专门讲一讲。这一问题的由来是目前登记软件中的“查重”功能,在接收到电子化登记申请后,内网审批界面的名称部分会提供“查重”功能供审批人员使用,个别地方按照原有习惯,使用查重功能查询,对近似名称严格要求。除此之外,审批局改革导致人员断层或近期新上岗登记人员对相关改革精神可能还掌握不够。关于取消名称预先核准后的名称登记审查问题,有三点需要讲一讲。一是取消名称预先核准的现实意义。这个问题在很多文件写的比较明确,这里简单讲一点帮助理解。这一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呼应当时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减少一个环节对***有很大作用,在实际上,也能够压缩时间、提高效率,更重要的是释放了名称资源,让更多市场主体能够选择合适的名称。笔者认为,改革前对近似名称的限制事实上超过了权利保护的必要性,这一点暂不展开讨论。二是取消名称预先核准的法律支撑。名称登记改革的重要标志点是2020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修订。修订前的规定是“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修订后的规定是“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此外,还列出了三类可以相同的情形。修改的重点就是删除了“近似”这一要求。而对于“近似”,《规定》是这样表述的:“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承诺制的魅力所在——如果没有影响到他人权益,近似也没问题,但如果影响到他人了,依法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实际上是从事前审查变成了事中事后监管。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书》或相关文书中,申请人也需要承诺“知悉申报的企业名称属于与他人在先企业名称近似的,存在侵权风险,并在出现风险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或者“已知晓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示的禁限用字词信息,经过慎重考虑,确定继续申请该名称,承诺提交的相关证明或授权材料真实有效,并对可能造成的侵权、争议和纠纷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等内容,强化了申请人的主体责任。三是登记工作中如何进行名称审查。实际上,内外网的查重结果是一致的,内网可能会多一些原因类的提示,辅助登记人员判断。不能因系统中仍存在查重功能,提示了近似主体名称,就认为应当进行近似性审查。在名称登记审查中,主要审查的是九大类情形,这九类情形是计算机程序难以准确判断的,主要是因为中文语义分析在技术上还不成熟,因此还需要人工审核把关。如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上述这些情形几乎都涉及到人类的价值判断或复杂语义分析,而计算机程序很难理解人类情感,尤其是国家、民族、道德等特殊情感。计算机程序对中文汉字组成后的语义进行穷举,全部禁止使用并不现实。因此还需要具备一定法治和道德水平,具有政治敏感性的登记人员进行人工审查。总之,在当前的名称登记工作中,要明确名称审查的范围,*大程度减少近似性审查,提高对九大类情形的重视程度。公众号曾经推送过一些名称登记的例,对类似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审慎登记。部分文章如下:全国首创!“村经济合作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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