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问题:交税地点在哪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若转让方为自然人,应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若转让方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在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故张三所得须在B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地税办理缴纳个人所得税局办理缴纳个人所得税,A公司为法人,在A公司机构所在地办理企业所得税缴纳。
3、问题:项目公司已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作为法人合伙人按比例分回的税后股息500万,是否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用再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否则就是重复纳税了。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对于法人合伙人A公司,因为它不是直接投资给居民企业,而是能通过B合伙企业间接投资给居民企业项目公司的,税局认为中间有个B合伙企业,因此不属于免税收入,故法人公司合伙人A公司还要再缴25%企业所得税。注:这样其实缴了三道税,项目公司缴了一道企业所得税,A公司又缴一道企业所得税,A公司股东若是个人,还要再缴一道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税收透明体不缴税。重复纳税不合理,但税法规定如此。实务中建议与税局沟通,看能否将合伙企业视为税收透明度体,获得直接投资免税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