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通讯委员会(FCC)----管理进口和使用无线电频率装置,包括电脑、传真机、电子装置、无线电接收和传输设备、无线电遥控玩具、电话、个人电脑以及其他可能伤害人身安全的产品。这些产品如果想出口到美国,必须通过由政府授权的实验室根据FCC技术标准来进行的检测和批准。进口商和海关代理人要申报每个无线电频率装置符合FCC标准,即FCC许可证。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 (FCC) 过去针对电子产品会依据产品类型使用不同的认证方式,其认证方式共有三种:Verification、Do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和 Certification。但是自2017年11月2日开始,FCC将DoC和Verification合并为SDoC (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且修改相关的FCC条文,过渡期为一年。
关于过渡期,从2017/11/2至2018/11/2为过渡运行期,在此过渡期间内,可继续使用 FCC VOC 和 DoC 认证程序或使用新的FCC SDoC认证程序均可。一年过渡期后,FCC SDoC认证程序将正式替代原有的FCC VOC和DoC认证方式。总体来说,FCC SDoC认证程序比原有程序更加简化而清晰,FCC SDoC认证程序允许使用电子卷标并同时减少了繁琐的进口声明要求。其目的是简化目前繁琐和复杂的FCC认证要求,进一步减少企业负担。
SDoC认证程序需出具测试报告,为使出具报告更有**性,尽量选择在FCC Recognized Accredited 实验室测试。贝斯通严格按照ISO 17025体系要求运行,是美国A2LA认可实验室,也是FCC官网FCC Recognized Accredited 实验室,SDOC的测试依然采用之前测试标准,修改的重点如下:
·Part 15: 非意图辐射产品
1、针对FCC Part 15的产品,若是stand-alone cable input selector switch,则需要在产品的明显处放下列文字内容:
“This device complies with Part 15 of the FCC Rules for use with cable television service。”
2、针对适用FCC Part 15的产品,若因产品太小而无法加入FCC 15.19的Statement,且产品也无内建屏幕呈现FCC 15.19 Statement 时,需将FCC 15.19所要求的Statement 内容放入使用手册中,同时需放在产品的包装或是使用可移除的卷标黏贴于产品上。
3、针对适用于FCC Part 15的非意图辐射产品
Part 18: 意图辐射产品
1、针对适用FCC Part 18的产品,商用的工业、科学和医疗产品需经由SDoC或是Citification的方式认证,商用的超音波产品 (小于500瓦,且工作频率小于90 kHz) 和非商用的工业、科学和医疗产品需经由SDoC的方式认证。
2、针对适用FCC Part 18的意图辐射产品,允许使用电子屏幕来呈现符合法规的Statement。
3、针对产品的SDoC,需有一个美国当地的负责机构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规,可以是制造商或进口商。
·Certification:
1、针对Certification的产品,将允许使用电子屏幕的方式来呈现FCC ID; 若因产品太小而无法于产品上标示FCC ID,且无电子屏幕可呈现FCC ID 时,则需将FCC ID放入使用手册中,同时需放在产品的包装或是使用可移除的卷标黏贴于产品上。
2、Certification的测试认证强制要在FCC Accredited的实验室执行。
·针对SDoC的产品,客户可自愿性的将FCC Logo放在产品外观的明显处。
·若产品需透过SDoC的方式测试和认证,以下信息需于产品上市或进口时提供,这些信息可放入使用手册或以另一份档来呈现:
1、产品的名称和型号,
2、产品宣告符合FCC法规的Statement,
3、美国当地负责机构的信息,包含名称、地址、电话号码或因特网联系信息。
·倘若使用手册不是以纸本的方式提供,而可能使用硬盘或透过因特网,则以上信息即须放入使用手册中以提供给使用者;另外,也可透过电子屏幕的方式来呈现信息。
·过渡期内:
1、通过 FCC SDoC 认证程序的产品将可自主选择标记或不标记 FCC Logo;
2、SDoC 要求增加符合声明档到设备随附档中,符合声明需包含:美国当地供货商的名称、地址或联系网址等必要信息;
3、过渡期内可选择继续使用 FCC VOC和 DoC 认证程序;
4、过渡期前做的 FCC VOC 和 DoC 认证程序是始终有效的,如果产品有修改,则需重新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