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7.06.04 2007-06-01 15:06:08 点击: 1251 文章来源:梅市府〔2007〕18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一日
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投资者到我市市辖工业园区投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梅市发〔200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2003年2月18日后在市辖工业园区即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盐田(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畲江园区)、广东梅州经济开发区、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范围内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的生产性项目。市辖工业园区外的生产性企业或项目,以及市外企业与本市企业合作改造项目,实现税收上缴市级财政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享受本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政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是指在市辖工业园区投资开发、兴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四条 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协调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问题,为入园投资者提供如下服务:
(一)实行“一个中心”服务投资者,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二)实行“一条龙”审批项目。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材料齐全的项目,即到即办;
(三)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投诉。市外商投诉中心和市政务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每天24小时值班,为投资者提供全程式、全方位、“保姆式”的个性化服务;
(四)实行“一个口子”收取行政规费。需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和上缴财政。
第五条 市辖工业园区内的下列行政事业管理职权,除省以上管理的事项外,均由市府直属及中央、省属驻梅市级的相应行政事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
(一)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二)税务登记、征收、稽查;
(三)申办法人代码;
(四)项目立项、登记、备案和审批;
(五)征收、征用和收回、购回土地;
(六)开发建设的总体、专项、详细规划编制,用地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质安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和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核发等;
(七)企业建设及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其他行政许可;
(八)对企业的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
(九)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社会保险;
(十)治安管理;
(十一)企业的各类经济指标统计;
(十二)以上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执法所涉及的相关前置性及配套性的行政事项。
第六条 鼓励投资者以知识产权(含专利权、商标的专用权、著作权的财产权等)、高新技术等无形资产进园入股。
第二章 财政扶持
第七条 市辖工业园内的生产企业或新增的生产性项目(连片开发工业小区内的企业除外),在开始纳税的次年1月1日起连续5个日历年内,按当年度达到的条件,享受下列财政专向性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开展挖潜改造、技术革新和科技开发、新产品试制试验及其改造现有设施: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市财政安排给该生产企业必要数额的专向性扶持资金:
1、当年应征且已入库税金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
3、生产国家级名牌产品(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
4、国家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享受市财政安排给该生产企业一定数额的专向性扶持资金:
1、当年应征且已入库税金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生产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生产企业;
3、生产省级名牌产品(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
4、省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创新优势企业。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市财政安排给该生产企业适当数额的专向性扶持资金:
1、当年应征且已入库税金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生产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生产企业。
第八条 2005年9月16日至本规定实施前,在畲江园区已工商登记注册的生产性企业或项目,其财政扶持政策按原协议执行。
第三章 税 收
第九条 在市辖工业园区内投资的企业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按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符合税收减免规定的,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继续减免。
第四章 费用减免
第十一条 对进入市辖工业园区的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的生产性项目,在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不收取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详见附件)。一些确需消耗物资的检测项目,各单位根据成本费用报市政府,由市财政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十二条 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的生产性项目在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涉及国土、规划、环保、建设、质量监督、卫生监督、安全监督等部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企业办理资产评估、验资、审计、公证、鉴证等中介服务费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50%收取(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的生产性项目在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部分行业性收费项目,低于标准收取(详见附件)。
第十四条 水费、电费减免:
(一)在财政的扶持下企业纳税之日起三年内,普通工业用水水价最高不超过0.7元/立方米,生活用水水价最高不超过1.2元/立方米。
(二)市辖工业园区内用电免征城市建设附加费,电价按南方电网价格执行。电力部门应确保园区供电质量,给予企业供电设施安装最大优惠。企业纳税之日起三年内,在适当数额的总额内,市财政每度电给予0.05元的补贴。
对水电费的差额补贴总额以适当数额为限。
第五章 自主开发与自行招商
第十五条 鼓励在市辖工业园区连片开发工业小区自行招商。连片开发工业小区的投资者享受下列优惠:
(一)自该工业小区内第一家企业开始纳税的次年1月1日起5年内,每年可享受市财政安排的必要数额扶持资金;第6年至第10年,每年可享受市财政安排的一定数额扶持资金,用于工业小区扩大招商和完善设施;
(二)享受本规定除第七条、第十四条外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出租、招商。在市辖工业园区(连片开发工业小区除外)兴建标准厂房出租、招商,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标准厂房产权所有人出租标准厂房,从承租企业中第一家企业开始纳税的次年1月1日起连续5个日历年内,市财政将每年安排给该产权所有人适当数额的专向性扶持资金;
(二)享受本规定除第七条、第十四条外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在市辖工业园区内(连片开发工业小区除外)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投资额,可作为引资单位的招商引资任务。
第十八条 租用市辖工业园区土地按租用年限依照国家关于工业用地出让的最低价格标准执行。
第六章 其他服务
第十九条 给予投资者车辆通行便利。投资者车辆违章、违规按规定可以从轻处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应从轻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由市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地区商务签注。
第二十一条 在有效合同期内,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国外和港澳台商户,每商户可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特大型投资商户可适当增加。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入股办实业符合条件的,每商户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按规定到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给予投资者子女就读便利。在市辖工业园区投资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和法定代表人的子女,要求在梅州城区公办学校读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在避免大班额等的前提下,可按意愿安排梅州城区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如遇大班额等实际问题,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在梅州城区内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书的幼儿园保教费、小学初中书杂费、高中学费按普通生收取,高中择校费按50%收取,不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借读费。
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的子女,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幼儿园保教费、小学初中书杂费、高中学费按普通生收取。除择校费外,不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借读费。
企业董事会成员和法定代表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身份由市招商办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三条 授予投资者荣誉称号。对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市外投资者,由市政府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二十四条 对介绍、推荐、沟通、促成项目落户市辖工业园区内的自然人或招商机构(统称为“引资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一)引资人的确认。引资人从项目开始联络时应到市招商办登记并取得投资企业法人代表的书面确认。项目建成后,出具开始纳税第二年度有效纳税证明。每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资人,引资人为多人时,奖金分配由引资人自行商定解决;
(二)奖励标准:按引进企业投产后开始纳税的第二个日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所纳税额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按企业缴纳税收市级财政留成部分分段计算,其中当年缴纳税收市级财政留成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部分,奖励按留成部分的10%计算;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部分,奖金按留成部分的8%计算;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部分,奖金按留成部分的5%计算;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金按留成部分的2%计算;
(三)奖励申报。凡符合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引资人向市招商办申报,并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运转总体情况、园内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确认引资人的证明、当年纳税税票复印件和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
(四)奖励申报期限。在引进企业投产后开始纳税的第二个日历年结束的6个月内,由引资人向市招商办申报,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市政府不追认奖励。引资人向市招商办申报后,由市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经市政府核准符合奖励标准的,市财政局在一个月内发放奖金。引资人在申报奖励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具有审批、审核、核准、验收等职能的部门,应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实行“五公开”承诺制度,即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强制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投资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购买其指定经销的商品;严禁各行政职能部门把行政职能转移给下属企事业单位、协会或商会及其他民间团体,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变相乱收费。
第二十七条 禁止行业垄断。凡涉及消防、技改、供电、供水、环保、卫生、防雷、防蚁、地质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及相关设备、商品的购置,一律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资质合格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商品。
第二十八条 充分保护入园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实行“四不准”的保护措施:
(一)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故擅自进行检查、参观及从事其他有碍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活动;
(二)不准无故随意断电、断水、封帐;
(三)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
(四)不准索、拿、卡、要。
第二十九条 市监察局、市招商办为本规定的监督单位,负责受理、处理投资者有关本规定的投诉。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有关财政扶持、补贴的具体数额、程序和市辖工业园区内土地使用权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制订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梅州市市级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3〕3号)、《关于印发〈梅州市财政扶持东升工业园、蕉华工业园生产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3〕15号)、《关于印发〈梅州市鼓励在东升工业园、蕉华工业园自主开发、招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3〕16号)、《关于印发〈梅州市鼓励为东升工业园、蕉华工业园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3〕73号)、《关于对梅州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实行统一行政管理的决定》(梅市府〔2004〕22号)、《关于印发市级工业园区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第二批减免行政事业收费和其他规费项目的通知》(梅市府〔2003〕82号)、《关于印发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5〕29号)、《关于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部分行政事业管理职能由市级相应部门统一行使的决定》(梅市府〔2005〕26号)等8件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对在市辖工业园区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减免收行政事业收费和其他规费项目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