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变更登记
已登记的境外企业发生基本信息及股权变动(如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情况,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如需),其投资主体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银行通过外汇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登记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境内投资者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股权的,由股权出让方办理变更登记。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境内机构因转股、减资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企业股权的,需按照变更登记办理。实践中,如变更涉及发改部门的备案(核准)的,同样需要先取得发改部门的备案(核准)。相关申请材料及审核原则可参考上述清单,具体可与注册地银行沟通确认。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注销登记
已登记的境外企业发生清算的,境内机构在获得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清算事项的备案(核准)或批准文件后,可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一年即办理清算的,投资主体应提供清算审计报告和投资主体自身的*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相关申请材料及审核原则可参考上述清单,具体可与注册地银行沟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