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36V以上(不含36V),直流1500V、交流1000V以下的驱动用小功率电动机,包括:
(1)转速折算到1500 r/min时,连续定额不超过1.1 kW的各类交流异步电动机、交流同步电动机;
(2)连续定额不超过1.1 kW的交流换向器电动机、直流电动机。
注1:额定功率≤同步转速×1.1 kW/1500。
注2:不包括防爆电动机和控制电动机(如伺服电动机、步进电动机、自整角机、旋转变压器、测速发电机、感应移相器等)。
注3:不适用于有一种定额超出以上适用范围的多电压、多转速电动机。
基本环节
(1)认证的申请
(2)型式试验
(3)初始工厂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获证后的监督
认证的申请
(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电动机品种、用途、工作原理、安全结构(外壳防护等级、冷却方式、保护方式)、外壳材料(金属和非金属)、绕组材料、制造工艺、绝缘等级、工作制的不同划分单元。
实施中,申请单元的划分还可按产品的结构、规格、用途等因素,作适当调整。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只做一次型式试验。
(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文件资料: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小功率电动机产品描述;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必要时,其他需要的文件(例如:关键元器件的证书编号或证书复印件、关键材料的确认资料、产品标准、产品照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