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办理条件:
1.固定的办公地点;
2.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3.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办理需要准备的材料:
(1)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人员名单;
(5)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2)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3)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4)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5)香港、澳门投资者投资比例大于等于50%的或者拥有经营主导权的,应当提供香港工业贸易署或者澳门经济局出具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香港、澳门投资者若为自然人,则需提供其为香港、澳门性居民的身份证明。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以上2款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证明;
(2)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
证书有效期: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2年。
证书到期延续申请材料: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至少3名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5)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