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的成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注册资金1000 万);母公司必须实际控股子公司,占子公司51%以上的股份;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 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登记管辖:北京市企业集团登记统一由北京市工商局负责。 三、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四、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1、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主营业务 工商注册 (内资公司 外资公司),疑难核名,工商加急,财务代理,私募基金备案,保壳业务,公司收转 (股权收购 股权**),集团组建,增资验资,资金服务,车指标收转,股权变更,资金证明,资信证明,打流水单,打保证金,形象资金,美元验资,显账摆账,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全国基金销售牌照,****业务经营备案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建筑**,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酒类销售许可证,进出口权,房地产开发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