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注册之后应合理使用,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之后不使用不仅会导致商标资源的浪费,还会导致真正需要该商标的人无法使用。
商标通过商品、包装、发票、交易凭证、展览会展出等方法,均可以证明商标正在使用中,以避免他人撤销该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