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为做好我市2023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开展2023缴费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工作(2023缴费年度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3年3月31日前在郑州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且正常缴费的参保职工(含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二、申报时间
2023年4月1日-2023年6月20日
三、申报内容
参保单位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2022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申报2023缴费年度缴费工资(或缴费档次)。
四、申报及查询渠道
(一)参保单位网上申报渠道
已办理Ukey的参保单位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单位办事通道”中“单位业务”下的“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申报”功能进行申报;未办理(含未延期)Ukey的参保单位应先办理(或延期)Ukey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申报渠道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个人办事通道”、“郑好办”APP进行申报。可选择“按工资申报”或“按缴费档次申报”。 缴费档次分为按平均工资60%、按平均工资80%、按平均工资百分之百、按平均工资150%、按平均工资200%、按平均工资300%。
1、通过“郑好办”APP申报步骤如下:下载“郑好办”APP→注册(实名认证)→社保→社保办理类→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基数→同意《用户承诺》→在线办理→身份验证(人脸识别)→选择办理场景(本人办理)→选择所要申报的缴费档次→确认→点击提交。
2、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个人办事通道”申报。步骤如下:登录“河南省社会保障******”(先完成注册)→个人办事通道→业务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
(三)经办大厅申报
无法通过网上进行申报的,参保单位可先通过 “郑好办”APP、“郑州人社·社保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预约,按预约时间到社保经办机构大厅进行申报;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大厅、社保银行一体化服务网点进行申报。
(四)参保单位申报信息查询
2023年7月1日后,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可通过******“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查询”模块查询、导出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数据进行核对。
五、申报资料
参保单位需提交“单位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承诺书”(见附件,可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下载)。
六、相关说明
(一)企业职工个人年度工资收入应按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要求进行统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年度月平均收入按照豫人社〔2016〕10号文件及我省关于规范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申报;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年度月平均收入按照豫人社〔2016〕10号、人社厅发〔2018〕33号、人社厅发〔2021〕100号等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军队文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年度月平均收入按照豫人社〔2020〕1号文件规定进行申报。
(二)本次申报时参保单位下载的2023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数据根据2023年4月各险种征缴计划数据生成,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期间(4月1日至6月20日)办理的增员业务需同时填报当前缴费年度及下一缴费年度两个缴费基数。
其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如果该人员在4月份征缴计划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原单位申报,新单位办理新增业务时不再申报;如果该人员不在4月份征缴计划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现单位办理新增业务时申报。同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或失业保险的职工,原单位进行工资收入申报和现单位办理新增业务时,需要同时申报工伤保险或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以现单位申报为准。
(三)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期间各类参保单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多次申报,系统默认以zui后一次申报数据为准。
(四)年度工资收入申报工作采取“事先承诺、事后审核”的方式。参保单位通过上述渠道完成本次年度工资收入申报工作后,将采取数据比对和人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事后审核。
七、注意事项
(一)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是记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核定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涉及每一个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参保单位及职工高度重视,按时按规完成本年度申报工作。
(二)2022年度月均工资收入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据实填报,申报情况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参保单位留档备查。
(三)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成功后一个缴费年度不再变动,参保单位应按时按规进行申报。未按时按规申报的,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调整;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上年度工资申报情况进行调整(即按60%、80%、百分之百、150%、200%、300%档次申报的延用上年度缴费档次;按实际工资收入缴费的延用上年度zui后一个月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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