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什么是返程投资?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就上述概念中提到的几个专业名词详细解析下: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多为离岸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
通俗易懂点说就是,中国的外管局规定,境内居民不管是境内自然人还是境内企业,想通过境外的特殊目的的公司(即spv),来控制我们国内的企业开展投资活动,要么收购方式,要么以外商身份在境内开公司通过协议来控制境内的企业从而取得所有权、控制权跟经营管理权的行为,这就叫做返程投资。
什么是新设、并购?为什么要分两种不同的方式呢?
——新设:重新开一家
新设式:A女士是中国境内的居民,长期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A女士设立了一家塞舌尔公司,然后用这家塞舌尔公司在中国境内新设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X公司,这样的行为就叫做新设式的返程投资。这家外商独资企业X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国家允许外资从事的行业;然后用新设外商企业X公司通过协议控股的方式去间接控制国内公司。
——并购:直接买下来
并购式:Z先生是中国境内的居民,长期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Z先生在国内有一家公司,Z先生又去设立了一家离岸塞舌尔公司,然后用这家塞舌尔公司来并购境内公司并取得境内公司的所有权,这样的行为就叫做并购式的返程投资。
您是不是很好奇,为什么要协议控制呢,明明复杂了很多。原因在于我国不是所有行业都可以让外商投资的,政府会有一个专门的详细目录分各种鼓励类投资项目/限制类投资项目/禁止类投资项目等等。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对某些敏感领域,是禁止外商介入的,*典型的比如互联网领域。
做返程投资架构能带来哪些好处呢?
那好处可就太多了!
隐藏股东身份
如果境内公司的股东是境内自然人,是很容易查询到股东信息的。如果是香港公司或新加坡公司也很容易查询到的;但如果在香港或新加坡公司之上,再设立一个离岸公司比如塞舌尔公司,就查不到离岸公司的股东是谁,原因在于塞舌尔这种传统的离岸公司具有高度保密性,无迹可查。
保障资金安全
花了大半辈子累积起来的资产,如果有遭一日被割韭菜,那么今天是百万富翁,明天可能就一无所有,如何把已经赚到手的钱保全至关重要;其次税务越来越透明化,国内日益严苛的外汇管制等,通过返程投资这种运作,既可以获得国外更好的私人财产保护及零监控,也可以在国内地方政府获得对“外国投资者”的某些特殊保护。
节省分红税
如果境内公司的股东是境内自然人,那么给股东分红时就要缴纳20%的分红税。但香港、新加坡跟中国签署的有双边税收协定享受从0-15%的协定税率;只要满足协定的要求,在境内公司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而且持股达到12个月以上,境内公司给香港公司或新加坡公司分红时,就可以享受5%预提所得税的优惠;跟20%比起来省掉了15%的税。
打破外汇管制
返程投资是合理合法以分红的形式资金出境,通过这种给股东分红的方式,代扣一个5%的预提所得税后,就能把剩余的全部利润汇出去给到境外的股东。
外资企业优待
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会出台很多优惠政策,税务局都会对这些外资企业的税收优待进行纳税案例分享。另外一个方面,方便对企业的包装,如果成立一家外资企业,就变成了一个外资的品牌,就会让消费群体觉得这个产品很高大上很高端。
海外上市融资
国内上市难度太大,不仅要达到各种严苛的条件,还要经过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等一系列部门审批,手续非常繁杂;即使这些都做好了到境外上市了,如果日后企业的业务要扩张,想增发股票或者增发债劵,就还得再报批。但是通过在海外设立控股公司,将中国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注入境外控股公司,并以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义在海外上市就容易了太多。
这两种模式就是我们所熟知的H股和红筹模式:
H股上市:
内地企业去香港直接上市,属于H股,但H股公司在境外资本市场的融资活动仍然需要境内监管机构(至少有证监会,外管局)的审批。
红筹模式:
红筹架构则灵活很多,境外资本市场的融资活动无需境内监管机构的审批,故很多企业更愿意去境外上市;由于各个交易所认可的注册地不同,目前较为流行的有开曼、百慕大、香港等地。在境外交易所(主要是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挂牌交易的上市模式。
在红筹架构下,根据控制境内权益的方式不同发展出不少变种,有股权/资产收购模式,也有协议控制模式,尤其以“协议控制”模式*为**。“协议控制”,又称“新浪模式”、“搜狐模式”,在2006年以前主要应用于互联网公司的境外私募与境外上市。
返程投资两个*大监管法律——商务部10号文&外管局37号文
返程投资有这么多的好处和优势,您就理解了为什么那么多**企业,如新浪、搜狐、周黑鸭等都纷纷选择了这套架构海外上市;但如果人人都这样做的话,相当于大量的钱出境了。在初期实操中出现了很多假外资企业,一些原本纯内资的民营企业通过设立海外架构摇身一变变身为外资企业,从而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同时,假外资有利于企业在境外上市,规避国家对境外上市的政策限制,并且对国内子公司重组的难度和成本都降低。所以政策越来越严格,国家严打假外资!
商务部10号文:任何要以返程投资目的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都需要商务部审批,很可惜想要通过审批难于上青天。 一是在监管的层次上,由原来的地方管理部门提升到中央部门,审批的周期及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是在审批的部门上,由原来的无需审批,到后来的外汇局备案,再到现在的证监会与商务部双重审批;三是在外资的认定上,明确规定“假外资”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而且境内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也不改变公司的性质。必须真真正正成为外资才能通过审批。
外管局37号文:即使通过了商务部10号文的批准,到了资金出境环节,又有一个拦路虎外管局37号文的限制,资金出入境都要登记!
那么您肯定注意到了,这两个法案的关键词都是境内居民;那如果我是境外居民(即纯外籍股东且长居境外),那么就不会受37号文和10号文的限制了。
如何搭建返程投资架构?
以下图架构为例,一个较为完整的返程投资架构涉及到外籍护照、特殊目的公司、开曼公司、香港/新加坡公司、各个公司公户等;解析下各个项目在返程投资中的作用:
外籍股东:持有一本外籍护照,成为真正的外资
特殊目的公司:例如塞舌尔公司,保密性高,无须缴付任何税
开曼公司:海外上市,认可度更高
新加坡/香港公司:跟中国享受5%的预提税,实操过程中手续成熟方便以及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方面更容易通过审批
等海外架构搭建成功后,即可通过收购或者协议控制的形式控制境内实体企业,完成整个返程投资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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